發布時間:2021-07-14|來源:中國青年報|專欄:風險提示
近日,在上海召開的2021世界人工智能大會數據要素論壇上,上海市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戴柳發表了“數據立法推動數據要素市場發展”的主旨演講。在演講中,他提出: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基本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當前公共數據的開放與用戶實際需求差距較大,公共數據開放的種類和總量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差距明顯,開放的規則不夠完善,缺乏安全追溯。(財新網7月12日)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對公共數據的關注未必很多,也較少產生直接調閱公共數據的需求。其實,我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隨時隨地都在形成數據,匯入公共數據的河流。在“前互聯網時代”,公共數據主要以統計和檔案的形式存在,與個體的直接交集相對較少,而在互聯網普及后,我們通過網絡辦的每一件事、付的每一筆錢、填寫的每一項個人資訊,都會留下痕跡、形成數據。發生在機構、集體層面上的社會活動,諸如商業交易、政策施行、仲裁審判等,同樣對應著特定的公共數據。
中國有句形容稅收的俗話,叫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公共數據這件事上,這個道理同樣適用。有關部門管理的公共數據,雖然不是從公眾手中以義務的形式直接“征收”上來的,卻是公眾在社會活動中產生的。即便是那些由政府活動產出的數據,其源頭也是由納稅人繳納、用以支持政府運作的稅款,與公共利益直接相關。因此,不論是公共數據的調閱與存取,還是對公共數據的分析、加工、二次利用,都應盡可能以公益的形式向社會大眾開放。
作為公共數據的收集者與管理者,有關部門通過這些數據掌握了社會動向,獲取了行政工作上的便利。作為數據的生產者,公眾自然有權享有“數據紅利”。建立一套讓每個人都能方便、免費地獲取公共數據的系統,是有關部門理應承擔的責任。建立這樣一套系統,必然需要有關部門付出人力、財力上的成本,但是,與這些成本對應的收益,早已體現在了有關部門對公共數據的利用中,沒有理由進行收費。
截至目前,我國尚未就公共數據管理工作訂立全國性的統一規范,因此正如戴柳在演講中所言:“公共數據的開放與用戶實際需求差距較大,公共數據開放的種類和總量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差距明顯,開放的規則不夠完善,缺乏安全追溯。”不過,包括上海、深圳、浙江等地在內,已有多地先行展開了地方性規范的制定工作。
其中,2019年發布的《上海市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規定:“對于無條件開放的數據類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開放平臺以數據下載或者接口調用的方式直接獲取。”今年7月7日剛剛公布的《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則進一步明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開放公共數據,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從這些地方性規范的表述來看,以公益、免費的方式依法開放公共數據,正在逐漸成為政策領域的共識。未來,國家還應致力于將離散于各個部門、各個地方的公共數據統籌起來,建立統一的開放標準,如此才能讓公共數據徹底“公共”起來。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數據雖然應以共享為原則,但共享并不是無門檻、無限制的。“不共享為例外”中的“例外”,同樣值得重點關注。一般而言,不宜共享的公共數據包括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其中最容易被忽視,導致意外泄露的,就是個人隱私。長期以來,都有人對日趨數據化的社會發展趨勢感到不安,這種不安的重要來源之一,就是對個人隱私的擔憂。有關部門在管理公共數據時,如果不保護好民眾的個人隱私,便可能把好事辦成壞事,讓公共數據受到居心不良者的利用。對此,數據管理者必須意識到自己“重任在肩”,把握好公共數據開放的合理尺度,真正把這件事做好。